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7:27:08
劳动者与新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重新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扩展资料: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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