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1:37:44
法官评理:答案是肯定的。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首先我们看一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因而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由此可见手机短信及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后。人民法院是否会采信这些呢。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