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0:48:08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逆向行驶扣3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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