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1:05:07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2)建立全市犬只信息管理系统,集中采购定制犬牌和犬只信息电子标识,创新监管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城乡养犬服务与管理工作上的应用。(3)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年检。(4)犬只信息的采集、录入,电子标识和犬牌的发放。(5)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捕捉及收留处置工作。(6)设立并管理犬只留检所。(7)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8)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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