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1:06:02
(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转变。《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有关原告资格的最初规定。利害关系一词在行政立法中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出台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与《行政诉讼法》41条相对,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这是关于原告资格的新规定,即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二)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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