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1:01:30
法律分析。(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二至三级。(三)省部级正职:三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厅局(地)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厅局(地)副职,副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县处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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