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0:54:04
前段时间阅读了刘燕《公司财务的法律规制——路径探寻》一书,这本书主要是介绍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公司财务的法律规制的,其中有一章以“凯立案”为线索对证监会和财政部在上市公司财务规制的角色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笔者下意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有限公司财务的行政监管存在空白。故不揣浅陋,以“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为线索,讨论有限公司财务规制的行政监管问题。一、公司法对诸多违法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相较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而言,行政监管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低成本、便捷、效率高等优点,许多行业监管都是通过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的方式完成的。而针对有限公司的运作,《公司法》除针对哦诸多登记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外,对公司财务制度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设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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