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0:54:33
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最终确认中的问题。按最高法院的意见,“在债权确认纠纷诉讼中,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原未承认的破产债权予以认可时,人民法院须慎重使用以调解书确认债权的方式。即时使用调解书,一般也应要求全体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对该债权确认诉讼的调解结果无异议,否则将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对该债权异议的诉权。实际上,法院释明后一般可避免使用调解书,而采取管理人修改债权表,然后该债权人撤诉,然后再就该债权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的方式来确认债权。”最高法院这个慎用调解的意见是很正确,依笔者的个人的意见,破产债权人确认纠纷不应当调解结案,全部以判决的方式进行,既严谨,效率又高。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法院直接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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