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0:59:16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减记债)补充资本。减记债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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