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1:47:45
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能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实习应当加以区分,根据实习目的的不同分为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对于勤工俭学型实习,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培训为主的实习不能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协议是民事性质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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