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1:43:10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并不具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因此,若其对土地进行征收,则属于违法行为。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不是实施征地的主体,其若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在《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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