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1:54:44
法律分析。(1)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A、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B、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C、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D、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2)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 A、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B、外省市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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