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1:58:01
大学毕业的梁某顺利地来到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有了事业编制,获得了北京市户口。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但是,仅一年后,梁某即行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假结束后,9月份开学时,梁某就再未出勤。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提起诉讼。庭审中,梁某说,他是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而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他的在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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