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8:41:36
一、旧单位V.S新单位。在社保与劳动关系交错的空窗期,劳动者已经在新单位工作,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构成工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新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为劳动者已和新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新单位是其用人单位,而且在新单位发生的工伤,所以责任由没有缴纳当月社保的新单位承担。但其实这对企业明显是不公平的,最根本的问题出现在现有社会保险缴费机制并没有一个相应配套的法律规定,建议相关法律尽快修改,在这段特殊时期出现工伤,社保机构应该给予理赔,不能因新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社保的客观原因而让单位背这个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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