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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8:16:24
案情介绍:认为医院对妻子的死亡负有责任,李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2005年12月0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医院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为由,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医疗、丧葬、运尸等费用共计4500余元及5万元精神抚慰金,负担200元鉴定费。2001年12月6日,李先生的妻子因患乳腺癌入住某医院治疗。当月13日,医院为李先生妻子进行了乳腺改良根治手术,术后进行了抗感染、复方丹参静滴等处理。同月18日晨,李先生妻子活动时突发神志不清,大、小便失禁,呼吸深慢,血压降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写明死亡原因为心脑血管意外。2002年8月30日,医院在鉴定意见书中认为,肺栓塞致李先生妻子死亡可能性大,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失,与李先生妻子死亡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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