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8:55:50
在双务契约中,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学说上称为双务契约之牵连性,并且分为发生上之牵连性、存续上之牵连性及功能上之牵连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正是双务契约(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之牵连性,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听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去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去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之给付与对方当事人之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亦可不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牵连性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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