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8:51:38
根据条款的理解,行政职能部门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才可以组织强制拆除,反之则不能予以强拆,这就是“停止执行”。对照其他的法律规定,我们却发现了另有“不停止执行”和“停止执行”矛盾之处。二、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一)确立“不停止执行”的法律条款。1、《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2、《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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