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7:55:59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案件受理、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放弃权利。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拓展延伸;无先诉抗辩权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