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8:18:56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而诉讼终结,如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判决生效的,一些司法人员认为上述情况下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故根据上述规定,只有采取新的强制措施或变更保证方式后,原取保候审才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而诉讼终结后,仍然需要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综上,笔者建议完善立法,规范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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