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9:27:05
法律主观。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教育费附加 及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意味着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了,赶快改改吧。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