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9:07:05
法律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中止履行合同。民法典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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