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9:47:04
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该委员会的性质。如果该委员会是社会团体,则一般没有权利区调查证实。如果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属于政府部门,则一般有权利进行调查证实。根据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如果该质量监督委员会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有权利去证实投诉消费者的举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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