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9:46:01
法律主观。第十七条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监督检查部门应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 不正当竞争行为 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 利害关系人 、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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