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4:51:27
第一条为了贯彻《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促进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1.职工个人用于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可以一次性支取使用已存储的公积金。2.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手续的购房职工,可以在贷款期限内动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3.职工离退休、调整本市工作、出国定居、在职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4.非大连市市内四区长住户口的在册职工已缴交了公积金,被辞退或除名后,由原单位将长期临时户口退回原籍,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5.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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