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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4:53:14
各区、市、县,市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大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请示的批复》,我市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市本级和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具体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缴存基数计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三、本次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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