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4:24:10
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股东、董事往往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该类人员有股东、董事、高管多重身份,对其发放的报酬因无约定,属性难以区分。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协商调整管理层的报酬以降低经营成本,进行自救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公司往往未经与这些人员协商,即由董事会径行作出调整。由于争议的报酬属于股东补贴、董事津贴还是高管的劳动报酬性质不明,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适法困难。正确处理此类纠纷,首先需要确定报酬属性。股东补贴、董事津贴属公司法调整,可以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但劳动报酬归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的变动属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尊重双方约定和平等协商。在协商不成时,董事会大幅下调董事兼高管(以下简称“董兼高”)人员的高管部分工资,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对高管无约束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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