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4:37:10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门制订、公布。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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