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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10:40:57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国权办[2003]28号 发布日期:2003-7-18 执行日期:2003-7-18 四川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指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二、根据你局所述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规定。三、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所称“10万元以下”,包含10万元在内。在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该盗版图书销售者所提供的供货人无法查证,又拒不提供该盗版图书的进货手续和销售记录,对其实际经营的该盗版图书的量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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