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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2:03:01
法律分析:XXXX人民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年X月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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