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1:32:45
1、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2、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3、公开性。公开审判是原则,作为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司法判决当然应当体现公开审判的原则。司法判决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即裁判结果的证明,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也是对审判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为此,司法判决必须具备公开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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