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2:51:10
(1)通过后的审查批准。对于已获通过并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人民应当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如果人民审查后认为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由于企业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面对个别表决组出于自身利益而拒绝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形,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理性的权衡。破产法借鉴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强行批准”规则,以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重整计划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制度。具体说,分为两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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