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2:56:0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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