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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7:39:20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实践中如何执行该条规定。会议认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自行实施,也可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续保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续保。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认真核查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保全期限,需要续保的,必须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续保。未及时通知造成脱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后未及时续保造成脱保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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