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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8:29:24
法律解析。单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只可进行一次伤残鉴定;在诉讼阶段,对方或其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且准许的,可以进行第二次伤残鉴定(重新鉴定)。鉴定应当在15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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