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7:58:49
法律分析:公安局违法立案的,当事人可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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