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9:02:22
法律分析:1、机关人民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履行人民义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应当予以辞退。2、因公致残、女性人民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不得辞退。3、机关人民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4、机关人民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机关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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