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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8:31:49
律师分析。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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