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22:30:2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被诉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侵害较为严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矛盾尖锐,实践中发生率也较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而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有关法律规范之间关系复杂,在认识上存在不少偏差,实践也出现许多疑问。因此,对这一问题梳理头绪、澄清误区,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一、现行规范及其关系对于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各用一个条款做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所在。《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很明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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