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23:13:44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一)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五)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一、经济补偿金最长年限。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