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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0:38:15
李孝征律师 咨询电话:15064154657。在司法实务中,诉讼请求应表述为“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以xx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或某个时间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xx利率计算)”。利息的终止时间不要写成“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或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者的区别是:前者利息支付到还清之日止,如果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履行,被告是还要继续支付利息的,而且在申请执行时还可以另外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而后者利息仅支付到判决生效或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就不再支付利息,到时只能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鲁高法办[2017]6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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