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9:55:4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有的私宅出售于乙,要想使私宅的所有权由甲移转至乙,双方必须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物权移转不生效力;再如甲将收藏的古董出售于乙,要使乙获得古董的所有权,甲必须将古董或者现实交付给乙手中,或者采取《民法典》关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者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的方法替代现实交付,而完成所有权的移转。但无论何种情形,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同公示方法密切相关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