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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9:46:30
(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在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3)拟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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