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4:21:33
一般来说是构成的,但是在下文案例中由于部分原因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案情简述。陈-芬、张-霞、李-敏三人同时在一家广告公司就职。陈-芬是二人直接主管人。由于平时陈-芬对二人任务压的过急和性格急躁,导致张-霞与李-敏对其个人产生看法。一日,张-霞与李-敏在上班时通过QQ进行闲聊,其内容涉及到对陈-芬的个人意见,甚至带有很多戏虐的语言。午餐时,张-敏未关闭其聊天记录。聊天内容恰巧被路过的陈-芬看见。怒不可遏的陈-芬通过手机拍照留存了聊天内容,并向单位主管经理进行反映。后来,单位以张、李二人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单位制度克扣了两人月底奖金。感觉委屈的两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陈-芬诉至,要求陈-芬在本单位内对于其私拍个人聊天记录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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