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5:47:15
治安案件60天抓不到人则不再处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我国另有规定的法律除外。一般情况下的30日内,考虑了查封、扣押属于临时性控制方法的性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时调查案件,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如一时难以查明当事人下落、有关证据无法短期获得等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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