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5:41:42
法律分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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