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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5:48:54
法律分析:2015年1月11日,经过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出卖其位于本市鼓楼区某小区某号某室房屋,双方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等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甲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了12万元定金,交中介费45000元。合同签订后,乙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由于乙不能解决其房屋解押问题,甲乙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多次协商仍不能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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