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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5:22:4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在学校摔倒骨折谁负责。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1、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摔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2、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3、学生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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