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15:53:29
本案主要有2个争议焦点:第一: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公司称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张小姐是否是自己离职的,应该由公司举证。但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终结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某某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终结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公司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第二:未签劳动合同。”否定了公司方面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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