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3:14:35
二手房买卖业务,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1、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共有财产审查共有二手房,应当审查有无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3、权利限制审查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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