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4:34:26
我们办理了的离婚案件中,一般银行存款存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不知道存款银行卡号,甚至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也为了防止婚内财产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约定的好处在于,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方便另一方及时到起诉,根据离婚协议明确的存款账号和存款信息,及时调查存款去向和冻结存款余额。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并且对于名下存款较多的一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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